|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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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職服務年資之免稅額認定 | 綜所稅 | 吳凱文 | 115-05-12 16:03:00 | 公司計算退休金係以優於勞基法之核發基數計算(30年61個基數),人事單位計算代扣稅款時,免稅額認定以退職服務年資30年為準,惟本人服務年資在該公司已達40年,免稅額應該以40年計算才對,究係計算免稅額服務年資之認定以公司核發退休金計算之30年還是實際服務年資40年為準?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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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May | 115-05-19 10:56:00 | 一、公司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計算退休(職)員工之退職所得,有關「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依財政部91年8月1日台財稅字第0910453971號令規定,應以公司實際核發退職所得之服務年資為準。 二、如仍有疑義,建議檢附具體事實資料(包括人、事、時、地、物等),逕向公司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