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
| 跨年度更正申報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書及扣繳憑單的扣繳義務人欄位,應填列什麼? | 綜所稅 | Jenny | 115-03-20 17:53:00 | 公司要更正112~114年度各類所得申報,因扣繳義務人114年起修改為扣繳單位名稱,請問更正後之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位,是否可統一填入扣繳單位名稱即可,或得依據當年度規定填入(ex:112~113年應填負責人名稱),電詢總局及分局回答皆不同,請確切回覆是否有無影響,謝謝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
| 1 | 小蘭 | 115-04-02 11:26:00 | 一、113年8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並自114年1月1日施行,該日以後「給付」各類所得,應依扣繳新制規定辦理扣繳、申報及填發憑單;至所得給付人113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之所得,應由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負責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憑單。 二、所詢更正後扣繳憑單及申報書應填列之扣繳義務人,請按給付年度各依修正前、後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