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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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匯款手續費是否要列入為給付額內 | 稅務行政 | 123 | 114-12-28 02:51:00 | 我有兩個情境想確認 1.公司有一筆20010元想要匯款給A做為執行業務所得,因為手續費15元由A負擔,因此他實際領取的是19995元,請問: (1)該筆在之後應該申報20010元還是19995元為A的執行業務所得。 (2)該筆匯款時是否要扣繳2001元? 2.公司有一筆504元要匯款給外國人B作為執行業務所得,手續費500元一樣由B負擔,所以他實際領取的金額是4元,請問: (1)該筆在之後應該申報504元還是4元為B的執行業務所得。 (2)該筆扣繳應該要用504元做基準扣100元還是4元去扣0元。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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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年第一天 | 115-01-02 09:32:00 | 一、依財政部68年5月24日台財稅第33363函規定:「勞工薪資所得每月扣繳稅款之計算,係以每月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收入為所得額,亦即扣繳憑單中應填載之(薪資所得)給付總額。其由雇主自上項薪資所得中扣付之工會會費、職工福利金、交通費及保險費等,於計算扣繳稅款時,不得自薪資所得中減除。」 二、公司給付執行業務所得應以給付額按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申報,故申報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及計算扣繳稅款時,由所得人負擔之手續費不得自其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