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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免用或免開發票 稅務行政 劉先生 112-11-08 11:53:00 您好: 請問私人企業的員工餐廳(非合作社附設),如果採自辦方式經營,銷售對象僅限員工,每人每天補助一定金額,是否能符合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或小規模營業人而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2-11-09 15:02:00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13條第1項及第3項:「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1%。……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11條、第12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 (三)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主旨: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 (四)財政部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主旨: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說明:二、主旨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二、所詢員工餐廳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個案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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