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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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及旅行業者銷售國內航線機票開立憑證作業規定 | 稅務行政 | LISA | 113-11-13 17:38:00 | 旅行業者嗣後再按月就其收付價款之差額(即旅行業者開立予客戶之代收轉付收據金額與其購買機票取自航空公司或上游旅行業者之進項憑證金額之差額) 請問按月是依已完成(有付款給廠商並跟旅客收款),還是依照出發日開立差額發票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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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3-11-16 07:42:00 | 您好: 一、財政部88年8月30日台財稅第881938731號函檢送「航空公司及旅行業者銷售國內航線機票開立憑證作業規定」第3點第2款第3目及第4目規定:「3.旅行業者銷售國內航線機票與旅客或營業人時,應於機票上載明實際售價,並將該機票交付營業人或旅客,旅行業者並應保存機票之存查聯(Agent Coupon),其無法取具機票之存查聯(Agent Coupon)者,得以該機票存根聯(Passenger Coupon)影本替代之。4.旅行業者應按月就其收付價款之差額,彙總開立手續費收入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編製旅行業手續費收入明細表(格式如附件5),併同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按期報繳營業稅。」 二、依上開規定,旅行業者銷售國內航線機票與旅客或營業人時,應於機票上載明實際售價,將該機票交付營業人或旅客,並按月就其「當月銷售機票收付價款之差額」,彙總開立手續費收入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按期報繳營業稅。如仍有疑義,請檢具具體事證,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