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新創稅務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書審申報的課稅所得額,計算時非營業收入可先剔除股利收入嗎? 吳小姐 115-02-23 15:26:00 我公司採取書審申報,今年因購買股票有股利收入,由於書審的課稅所得額為(營業收入+非營業收入)*書審率,但股利收入免稅,是否於計算時可先自非營業收入中扣除股利收入後,在行計算?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JANET 115-03-13 17:56:00 一、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申報適用本要點實施書面審核者,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1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本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否則稅捐稽徵機關於書面審核時,對不合規定部分仍不予認列。」第9點規定:「下列各款申報案件不適用本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二)其他貨幣中介;投資有價證券;……」 四、綜上,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申報適用該要點審核之營利事業,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1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惟若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按該要點第9點第2款規定,不適用該要點審核。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1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