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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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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0-18 0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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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3條第2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第4條第2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第10條:「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5%,最高不得超過10%;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第13條第1項:「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1%。」
(二) 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二、 有關台灣創作者銷售Line貼圖取得收入,係透過網路銷售勞務,倘於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時,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至營業稅稅率適用1%或5%一節,仍需視個案事實予以認定。臺端如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案例資料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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