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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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甜甜圈,冰淇淋等活動電子兌換券可否做廣告費 | 陳佳君 | 114-02-22 00:12:00 | 公司為提高公司的網路平台顧客使用率,採取現在流行的集點並兌換商品活動,舉例:線上申請顧客個人資料更改,可得到兩點,待累積到一定數量的點數,可至點數兌換平台,點選兌換所喜好之商品,例如全家便利店咖啡電子兌換卷,冰淇淋電子兌換卷,,實務上,常有客戶會對35元專用不得轉售,或38元的所得有疑問,增添貴局或我方來向所得人解釋或我方需舉證此兌換紀錄是否真實存在給所的人或貴局,業務繁忙,實在困擾,可否於兌換注意事項內敘明此電子票卷為企業贈品專用不得轉售字樣,符合查核準則廣告費規定,用廣告費入帳,不列入所得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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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freda | 114-03-04 03:43:00 | 有關營利事業廣告費之認列,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7目規定:「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