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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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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6-29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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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2條第1款:「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第3條第1項及第2項:「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第6條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第28條:「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二)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
(三)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二、個人透過網路買賣,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逕洽所在地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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