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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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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9-07 0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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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及第3項:「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第8條第3款:「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18%。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二)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二、按前揭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個人在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機關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如該授課人員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前揭規定按扣繳率6%或18%扣取稅並申報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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