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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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統編發票需退貨 | 營所稅 | Nina | 111-11-03 18:36:00 | 含統編的發票如果需要退貨,需要蓋什麼印章呢?是否只要蓋公司發票章就可以了呢?有需要用到公司章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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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 | 111-11-07 09:59:00 |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 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依上開規定,買受人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時,應於證明單之買受人蓋章欄蓋其戳章,但不限於「統一發票專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