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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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商屬免用統一發票,但收據上卻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是否符合規定?公務機關用這種收據辦核銷有沒有問題? | 營業稅 | 洪興農 | 115-04-20 11:55:00 | 近期向廠商採購便當,查詢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該廠商無統一發票資訊,但廠商提供的收據上卻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向請問一下幾點: 1.為何無統一發票資訊的廠商會有統一發票專用章? 2.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是不是應該蓋「免用發票專用章」? 3.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是否符合規定(因為廠商堅稱問過國稅局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沒問題)? 4.公務機關用第3點這種收據辦核銷有沒有問題?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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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5-04-22 09:34:00 |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第1項:「營業人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憑購用統一發票。」第8條第1項前段:「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 (三)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第1項:「各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應載有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加蓋印章。……」 二、依前揭規定,統一發票專用章僅限於開立統一發票時使用,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開立收據作為對外憑證時,應依前開規定載明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並加蓋印章,現行法令並無規定「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格式,是以,收據應加蓋之印章法無明文,惟須符合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規定,以利核銷作業。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證資料,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