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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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範人員獎金 | 綜所稅 | 齊 | 115-06-23 11:14:00 | 財政部於109年7月30日重新頒布解釋令,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獲選模範公務人員及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獎金,為個人之其他所得,給付單位給付時免扣繳稅款,但應列單申報。 請問各機關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7條規定訂定機關之選拔作業要點,選拔出的模範員工所領之獎金是否也屬"其他所得"?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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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噠嘟 | 115-07-02 08:59:00 | 建議提供機關訂定之選拔作業要點,逕洽機關所在地之國稅局,以釐清案況是否符合財政部109年7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0700號令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