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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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交協勤費用應取具何種憑證? | 營所稅 | 王先生 | 114-04-14 16:39:00 | 工程業常有申請義交協勤、指揮交通之必要,有關協勤費用憑證提出一下問題 1.是否只有義交"大隊"才是依法登記之合法機關?取具義交"大隊"之收據始可列帳成本,"中隊"及"小隊"出具之收據均無效? 2.抑或是義交各級隊伍出具之收據均無法列帳,需針對協勤義交造冊並申報其個人所得?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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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freda | 114-04-23 23:03:00 | 有關樓主詢問義交協勤費用取具憑證之相關疑義, 一、 交通義勇警察服勤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交通義警依左列規定編成之:(一)臺北市、高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依實際需要,設交通義警大隊(隊)、分局設中(分)隊、小隊,分別冠以該警察單位之名稱,分受該管警察局、分局之指揮監督;並得設直屬中(分)隊,直接受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隊)之指揮。……」 二、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規定:「各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應載有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加蓋印章。外來憑證屬個人出具之收據,並應載明出據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對外憑證開立予非營利事業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免填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5條第1項規定:「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一、憑證名稱。二、日期。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四、準此,所詢協勤義交是否為依法登記之合法機關相關疑義,非本局權責,請逕向各地方政府警察局相關主管機關(例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洽詢。至於取具義交協勤之收據,請參考上開規定辦理,並由所屬稽徵機關按個案事實核實認定。 |
2 | 花小姐 | 114-05-19 19:04:00 | 營利事業給付之協勤費用應否列報扣(免)繳憑單,仍需視營利事業與義交團體簽訂之合約或協議內容,以及該費用係付予義交團體或交通義勇警察個人而定,建議檢附具體事證,逕向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