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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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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21 1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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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二、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依上開規定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至所詢該證明單日期填寫錯誤可否直接更正並蓋小章一節,營業稅法令尚無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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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u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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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03 1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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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開立折讓單 折讓單性質算是統一發票嗎? 如果不是 為何規範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如果是屬於統一發票是否須遵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及24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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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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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08 1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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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統一發票之種類有三聯式統一發票、二聯式統一發票、特種統一發票、收銀機統一發票及電子發票等,爰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折讓單)非屬統一發票。至所詢折讓單為何規範於前揭辦法一節,查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係規定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之處理方式,與使用統一發票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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