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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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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6-09 14: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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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9條:「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一、因銷售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二、臺端詢問之「專案退稅」究係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之更正退稅或係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之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溢付稅額;又或係統一發票開立錯誤,經作廢重開其他期別統一發票之跨期更正退稅……等,尚需依各專案申請退稅事由判斷,是否因貴公司申請撤回致影響買受人申報扣抵權益,是以,專案退稅申請後得否申請撤回,建議逕洽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依個案事實判斷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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