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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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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5-27 2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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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點:「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一)電子發票:指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二)雲端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使用財政部核准載具之買受人或經買受人指定以捐贈碼捐贈予機關或團體,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傳輸或接收且未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之電子發票。……(四)電子發票證明聯:指開立人自存根檔或買受人自整合服務平台證檔依規定格式(附件一、壹)下載列印,供有紙本作業需求之買受人作為對外營業事項發生之原始憑證或供買受人兌領獎之憑證。如使用感熱紙列印者,紙質應符合規定(如附件二)。……」、第20點:「營業人應確保電子發票可連結至買受人持有之載具,並具備以載具或其他方式查詢電子發票資訊,以不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為原則。對有紙本作業需求者,應提供電子發票證明聯。……」及第24點:「營業人應使買受人得於整合服務平台查詢電子發票明細、退貨折讓明細、中獎發票、作廢、捐贈及歸戶。但營業人接受使用之載具,無法於整合服務平台查詢、捐贈或歸戶者,如營業人已依下列規定辦理時,不在此限:(一)提供買受人選擇將載具歸戶至身分識別資訊或共通性載具之機制。(二)提供買受人查詢發票開立、作廢、退貨折讓資訊、中獎發票並得於交易前及交易時捐贈雲端發票之機制。(三)買受人以未歸戶載具索取之雲端發票中獎時,營業人應自整合服務平台下載中獎清冊,並於統一發票開獎日翌日起十日內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該中獎人,及提供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中獎人作為兌獎憑證。」
二、所詢事項未臻明確,是先提供上開規定供參,如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資料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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