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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訂房網收據無法填統編跟抬頭能否報公司出差費 稅務行政 113-11-27 13:26:00 我從hotels.com訂房並付款,詢問網站我的收據能否將我公司統一編號打在收據上給我,他們說不行,所以我想問訂房網hotels.com的收據無法填統編跟抬頭時,我是否還能報公司出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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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read 113-12-01 15:43:00 一、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一、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三、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如下:(一)膳宿雜費: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 二、財政部69年9月1日台財稅第37296號函:「營利事業之員工國內出差所取得旅宿業開立之宿費統一發票,如已於買受人欄書明該營利事業名稱或出差員工姓名,均可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核實認定其旅費支出。」財政部賦稅署112年5月22日臺稅所得字第11104035270號函:「說明:三、旨揭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所取得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無論該境外電商是否開立雲端發票予買受人,買受之營利事業均應依上開規定扣繳稅款。」三、因此,營利事業透過員工經由trip、agoda等訂房網站國內訂房,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辦理;倘憑證買受人及付款紀錄均為代訂員工個人,故除前開憑證外,尚應提供營利事業為實際買受人及與業務相關之其他佐證資料(例如:清償員工代墊款項之轉帳紀錄)核實認定。至於trip、agoda等訂房網站取得之所得,買受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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