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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銷項折讓批次上傳作業 營業稅 Aneno Huang 114-06-13 13:37:00 您好, 請問 "銷項折讓" 批次上傳作業, 折讓日期是否可以放 過去日期? 還是只能輸入今日之後呢? B2C : 兩日內 B2B: 七日內 謝謝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4-06-17 11:54:00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中,「存證資訊」包含「四、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又「存證時限」若買受人為營業人時,為「……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翌日起算7日內。」、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翌日起算2日內。」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一、存根檔:由賣方營業人自行保存,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減銷項稅額之用。二、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其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之用。三、存證檔:由賣方營業人傳輸至平台存證。」 二、有關銷貨折讓單上傳問題,說明如下: (一)自114年1月1日起,賣方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由賣方營業人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如交易買受人為營業人,應自開立之翌日起算7日內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下稱平台)存證;如交易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應自開立之翌日起算2日內傳輸至平台存證。 (二)所詢事項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如您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如有平台操作問題,請撥打客服電話0800-521-98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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