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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稅務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發票誤轉供其他營業人使用者主動報備可免罰,但卻被罰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 陳致瑋 112-09-19 00:11:00 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即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予處罰,但1年內以3次為限。 但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卻沒有免予處罰。 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責令該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 發票誤轉供其他營業人並非故意,且主動通報。 為何又要開罰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 且已誤開電子發票204組(1組50張),如有高額獎金,公司必定收場。 可否網開一面,或是有其他處罰方案。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2-09-21 14:15:00 一、相關規定如下: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責令該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一、使用非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各種類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二、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三、作廢發票未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四、銷售特定貨物與外籍旅客,未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第2款規定記載。五、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限期傳輸,屆期未傳輸。六、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情形。經核准代中獎人將中獎獎金匯入或記錄於指定帳戶或金融支付工具之機構,不符合相關作業規定致國庫溢付獎金,該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責令其賠付溢付獎金。」 二、有關上開賠付溢付獎金規定,為營業人應負之公法上損害賠償,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行政罰(行為罰)性質不同,尚無比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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