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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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一發票備註欄位有修改,能否不退回重開? | 稅務行政 | May | 114-10-13 10:57:00 |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違反須處罰。但是備註欄位並未包含在內。備註欄通常只是加註說明,若有錯,能否用以下處理方式處理,在發票上面修改,修正人蓋章,發票不退回重開?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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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4-10-15 08:23:00 |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一、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第24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 二、統一發票如僅備註欄書寫錯誤,尚非前揭規定應另行開立之範圍,得免重新開立統一發票。如您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資料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