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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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金購買之禮品是否需納入個人年度所得申報 | 綜所稅 | HUA | 115-01-15 13:41:00 | 單位於公司比賽中獲獎 獎金用來購買禮品予參賽同仁及指導長官 若金額超過1000元 請問是否需要納入個人年度所得申報? (全年低於1000元,是否就免申報呢?) 謝謝!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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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HUA | 115-02-10 14:35:00 | 一、若公司舉辦與業務無關之比賽(如運動會),個人參加該比賽所取得之獎金或實物獎品,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事宜。 二、另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第3項規定,公司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