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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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廢發票遺失 | 營業稅 | 許瑋庭 | 111-03-27 12:48:00 | 作廢發票遺失 不知道是還給客人還是丟掉了 該怎麼辦? 要賠全額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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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 | 111-03-30 16:25:00 | 您好: 一、相關法規說明下: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2項及第3項:「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3款:「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責令該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三、作廢發票未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 二、營業人作廢統一發票,請依前開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資料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