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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稅務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小規模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計算方式及季節性銷售波動 音符 115-01-07 22:56:00 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 規定,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另依 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字第7526254號函,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 假設某賣家平時銷售額遠低於20萬(例如未達起徵點或僅數萬元),但因偶發因素(如季節性商品或單次活動),導致「特定單月份」銷售額突然暴增超過20萬。 若將該年度總銷售額除以12個月,其「年平均」依然未達20萬。其整年平均下來只有12萬左右。 【問題】 在實務上,國稅局通常會: 依照函釋精神,看「長期平均」未達標,因此繼續維持小規模營業人(1%)? 還是會針對該「爆量月份」直接認定有能力開發票,強制輔導改用統一發票(5%)? 因為法條寫「平均」,但網路上說法不一,想請教解惑。非常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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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5-01-12 16:51:00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4條第3項:「財政部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依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第32條第1項前段:「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 (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一、小規模營業人。」 (四)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主旨: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 (五)財政部84年2月15日台財稅第841605772號函:「經核定為依法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如查得其實際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應按其實際銷售額依1%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扣除原查定已納稅額後,予以補徵,並核定其自次月1日起使用統一發票。」 二、綜上,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屬營業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現行為平均每月20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得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依營業稅法第13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稽徵機關亦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三、有關您詢問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平均每月20萬元如何計算一節,係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其營業業別、性質及規模等依個案查得情形綜合判斷。您如仍有疑義,請檢具個案資料逕向該小規模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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