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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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公司關於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疑慮 | 營所稅 | 何先生 | 115-01-30 17:24:00 | 以出租房地為業之投資公司,將其名下之投資性不動產出售,其中所獲取之出售土地所得是否要依照"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分攤營業費用。若依該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述:"營利事業非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而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免稅所得之一者,於計算各該款免稅所得時,除本條第二項另有規定外,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各該款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免依前二條規定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該投資公司係以出租房地為業,並非以買賣房地為業,是否能準用該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免依該辦法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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