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停車位租金收入 綜所稅 姓名 115-04-16 17:35:00 自住大樓房屋有一地下室車位 若是出租 (只租車位,房屋仍為自住) 給鄰居 鄰居以公司名義承租並申報租賃所得及二代健保 請問 對我來説 原本自住房屋的稅率會影響嗎? 原本自住地價稅會影響嗎? 原本土地增值稅會影響嗎? 若要出售房屋及車位,房地合一稅會影響嗎?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 115-05-18 11:06:00 一、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1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400萬元為限: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7目規定:「符合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400萬元部分,稅率為10%。」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14條之5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14條之5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二、出售之房地如欲適用房地合一稅之自住房地免稅額、稅率及重購自住房地退稅規定,應符合上開規定,另地下室之車位因非屬自住房地,應與自住房地分別計算房地合一稅。 三、有關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課稅疑義,建議洽詢房屋坐落地及其土地之稅捐稽徵處。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1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