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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5-18 0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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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按第14條及前2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二、扣除額:……(二)列舉扣除額:……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二)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本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應符合下列各要件:一、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並符合前揭規定,始能列報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依所述情形,您與哥哥購買自用住宅共同持有,購屋時向銀行借款並各自負擔貸款利息,如哥哥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得就其負擔之實際發生金額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若您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因不符合前揭規定,尚無法列報扣除。
三、如您仍有疑義,建議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包括人、事、時、地及物),逕向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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