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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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lamove儲值金三聯式發票統編錯誤無法作廢改開 | 營所稅 | Flora | 111-10-25 14:35:00 | 於lalamove儲值時三聯式發票的統編錯誤欲修改,但後續與其客服溝通得到的回覆是已開出的發票皆不能改開或換開,有錯誤也無法作廢重開。 請問lalamove這樣是可以的作法嗎? 如果欲將這筆發票作廢有什麼建議的做法? 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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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Mike | 111-10-26 11:01:00 | 若此張發票為當期之發票(111年9月~10月),則對方應尚未申報,若為紙本發票,直接請寄回給對方請他重新開立,可說明買受人統一編號錯誤非實際買受人,賣方有發票登載不實之嫌(營業稅法第48條),若為電子發票,雙方合意則可直接作廢重新開立。 您所說lalamove不願意重新開立,是不可以的,就像我上面所述有觸犯營業稅法第48條發票登載不實,若你搬出法規對方還是不配合,請直接向國稅局檢舉,因你為買受人但未取得憑證,經溝通對方不願意修正。若放著不管,買受人也會有應取得而未取得之罰鍰(稅捐稽徵法第44條)。 |
2 | 臺北國稅局 | 111-10-26 13:38:00 |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一、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二、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三、營業人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除前款規定外,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但經買受人要求者,不在此限。四、(刪除)五、本法第6條第4款所定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應記載事項,得以外文為之;交易日期得以西元日期表示;單價、金額及總計得以外幣列示,應加註計價幣別。」第24條第1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 二、營業人倘有開立統一發票記載錯誤情事,應依前揭規定辦理。如您仍有疑義,建議可檢附交易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