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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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休息室設備 | 營業稅 | 張小姐 | 113-04-15 16:55:00 | 請問公司有一空間欲規畫為員工休息區,需要添購冰箱(置放食物餐點)、飲水機、蒸飯箱或微波爐(加熱餐點)、桌椅(供員工進食使用)、沙發或躺椅(供員工中午小憩),請問購置前述設備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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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3-04-16 17:22:00 | 一、依財政部89年6月9日台財稅第0890453794號函規定:「營業人所興建或購置之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之支出,參照本部79年5月12日台財稅第780713674號函釋意旨,應認屬與業務有關;又上開固定資產之所有權如未移轉與員工個人者,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故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二、依上開函釋規定,貴公司購買供員工使用之炊事設備及其他福利設施,如前開設備之所有權未移轉與員工個人,則相關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三、您如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文件逕向貴公司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