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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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分公司\利息收入\籌備處 | 營所稅 | 蔡小姐 | 112-09-27 14:50:00 | 公司行號為境外公司之台灣分公司,今年於5月底已設立核准(有統編有稅籍編號)。因銀行戶名尚未轉正,戶名仍為籌備處,而於6月份發放利息收入,故銀行將利息收入扣憑是以負責人名義申報,請問台灣分公司於112年營所稅申報需要將此利息收入認列嗎?因為無公司名稱的扣繳憑證。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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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freda | 112-10-02 13:49:00 | 財政部60.3.31.台財稅字第32331號令:「(一)營利事業在建廠期間雖未對外營業,惟如有財務收入或其他收入,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申報其當年度所得額,依法核課。」財政部80.4.27.台財稅字第800689813號函:「商業銀行籌備期間,有關所得稅處理事項如次:(一)商業銀行籌備期間,如營業外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故依上面之規定,營利事業於籌備期間將資金以籌備處名義存放銀行,其產生之孳息或收益,應以籌備處名義按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