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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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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7-21 16: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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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四、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第14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2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7條或第10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1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第32條第2、第3項:「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營業人依第14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5款:「……五、本法第6條第4款所定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應記載事項,得以外文為之;交易日期得以西元日期表示;單價、金額及總計得以外幣列示,但應加註計價幣別。」
二、綜上,依現行規定僅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之單價、金額及總計得以外幣列示。非屬境外電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之單價、金額及總計尚不得為外幣,應記載本國貨幣。是以,所詢外幣交易之定價應先換算為本國貨幣,再依稅率計算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如您仍有疑義,請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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