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用統一發票收據且銷售者無統編之是否可以做成本 營所稅 徐浚鑫 110-09-28 13:57:00 我們公司有跟店家買東西 , 可是店家開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給我們 , 但是店家是因為符合商業登記法第5條中的攤販且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所以無營業登記和統編 , 所以收據上只有店章和負責人章,並附負責人的身分證影本, 收據上金額都未超過10000, 請問我們公司可以報帳和列入會計嗎 , 有的會計事務所說可能會被排除 這樣公司的名目的帳會多利潤 實際上是少的 會影響公司報稅吧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freda 110-09-29 16:53:00 營利事業取得之憑證若屬於小規模營業人(或個人)所開立之收據,收據應載明雙方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出具者為個人為身份證字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並加蓋印章,即可作為入帳憑證。至於取具收據之金額應不得超過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總額千分之三十。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1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