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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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收轉付款項開立發票問題 | 營業稅 | 林小姐 | 114-11-27 15:10:00 |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沒有差額,其轉付款項所取得的憑證買受人已經載明是委託人者,不用另外開立統一發票。又,如果未取得原始憑證或憑證的影本,或者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則要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想請問內部的簽呈以及金流是否足以證明代收轉付屬實。若不足的話,要如何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呢?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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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4-12-01 17:02:00 | 一、相關規定如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二、所詢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並由稽徵機關依個案事實查明核實認定(例如向賣方、委託人或受託代收轉付款項者確認金流及憑證開立交付情形等)。如仍有相關疑義,請檢具資料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