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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丸奶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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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2-19 1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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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4點:「本法第8條第3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於個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外為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提供下列電子勞務者,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一)經由網路傳輸下載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使用之勞務。(三)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
(二)財政部84年6月21日台財稅第841629949號函:「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依合約計畫派員赴中華民國境外提供資訊技術服務,該公司員工依合約所定期限在國外提供技術服務,係屬國外出差性質,其自該公司取得之勞務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個人於境外提供勞務,且其提供之勞務非屬前揭認定原則規定之電子勞務者,其取得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惟臺灣公司派員赴中華民國境外提供勞務,如屬出差性質,員工自臺灣公司取得之勞務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三、若您仍有疑義,建議檢附具體事證,逕洽公司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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