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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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購物折扣金是否需辦理申報 | 綜所稅 | 曾小姐 | 111-06-24 14:09:00 | 若營利事業贊助一個攝影比賽的獎項(為該營利事業之產品購物折抵金),是否需依法開立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該主辦單位呢?又主辦單位是否開立機會中獎給該中獎人呢? 贊助方式為,該營利事業提供序號給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收到序號後,製作成紙本印出來,最後交給得獎人。 得獎人使用這個產品購物折抵金也有以下限制: 1、 需至該營利事業網站上購物才可使用 2、 需購買特定系列產品 3、 有購物金額的限制(購買金額需到達多少以上,才可折抵該項購物金) 這個購物折抵金中獎人雖然收到,但也有可能因有用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而未使用,那該營利事業和主辦單位是否仍需辦理扣繳申報呢?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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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花花 | 111-07-05 15:53:00 | 一、營利事業贊助攝影比賽的獎項,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二、營利事業舉辦攝影比賽,個人參加該比賽所取得之獎金或實物獎品,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事宜。惟營利事業如對同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給付不超過新臺幣1千元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