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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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將46小時免稅加班費申報稅,該怎麼處理 | 稅務行政 | jeson | 113-09-21 07:26:00 | 之前有跟相關單位反映,因公司薪資明細將津貼加班費都列在一起,並無分開,相關機關採信,此金額是津貼非加班費,且第一次稱誤植金額,第二次乾坤大挪移,最後相關單位要小的自行上地檢署申告,依個人來說金額不多,如果整家公司都這樣做帳.....金額多龐大但是稅捐機關好像也不會主動去稽查這個,只有針對提出問題的改善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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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局外人 | 113-10-07 09:36:00 | 一、依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二、員工因執行職務支領之加班費只要不超過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標準,可免納所得稅。至所述公司將免稅加班費申報為應稅薪資所得一節,建議您檢附加班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您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