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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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得稅疑問 | 柚子 | 111-10-06 10:58:00 | 公司名義承租 但忘記繳稅金繳稅金,金額大概半年左右 房東說退稅來不及拿不到了 要我們給他錢當作無法退稅的補償 請問這是有移居且合法的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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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E | 111-10-28 16:08:00 | 1.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第92條規定:「第88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2.綜上,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申報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扣取110年度租賃所得應扣稅款,惟尚未繳納者,應儘速繳納,且每逾3日按應扣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如110年度扣繳憑單漏未申報扣繳稅款者,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繳款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更正,嗣扣繳憑單更正完成後,並應將更正後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俾供其辦理綜合所得稅更正及退(補)稅款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