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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進項發票跨年度 陳小姐 110-01-08 18:07:00 廠商於110/1/7說明有一張109/12/31開立的發票要予公司,但公司營業稅已申報完成,因廠商未於開立當下就寄出給公司(未告知公司有開立此張發票),且已於今日向廠商說明須開立今年度發票,但廠商執意要寄出此發票並說明如要開立今年發票需開立折讓單寄回才能開,想詢問1.我司可以不收此張發票亦不開立折讓單嗎? 2.如果廠商主張發票已開立予公司,而我司因未收到今年度發票而未匯款是違約嗎?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 110-01-13 09:50:00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本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三)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予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四)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就您所述個案,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交易資料逕向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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