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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結構性金融商品所得 營所稅 APING 112-07-20 21:01:00 請問營業人購買結構性商品CLN, 並有收到96D扣繳憑單, 請問該所得是屬於營利事業所得稅課20%, 還是屬基本稅負12%; 國內發行境外或境內的CLN 課稅方式是否有差異?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janet 112-07-25 14:30:00 所得稅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3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結構型商品,指證券商或銀行依規定以交易相對人身分與客戶承作之結合固定收益商品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式交易。」 故樓主所詢購買結構型商品疑義,營利事業因有設帳記載,故其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損益計算回歸商業會計法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即由固定收益商品部分所取得之收益,應併入每年營利事業所得額中依20%課徵;連結至選擇權商品所取得之損益,應於到期結算交割時,併入營利事業所得依20%課稅。惟如樓主如仍有疑義,建議可請檢附具體事證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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