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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向國內廠商購置機台,合約約定以外幣計價外幣付款,發票匯率如何開立 營業稅 國內購買機台廠商 114-01-16 09:54:00 向國內廠商購置機台,合約約定以外幣計價外幣付款,發票匯率如何開立? 請問向國內廠商訂購機台(USD1,000,000),合約約定機台付款以美金計價,營業稅5%稅金以美金付款,預付款30%+交機款70% 1.發票匯率上如何認定?可用買方下單時約定當下的匯率來開發票嗎? 賣方說需以當下海關三旬買入匯率或當天收款水單開出發票 2.預付款30%+交機款70%,如以賣方方式開發票出來,二次匯率不一樣如何作帳?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4-01-20 11:17:00 一、相關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有關買賣業開立銷售憑證時限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二)財政部86年7月10日台財稅第861905764號函:「……二、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予國外買受人者,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其未經報關而係委託郵局或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運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局或快遞業者所核發執據之日期及金額為準,其金額屬外幣者,則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二、所詢向國內廠商購買機台合約約定以外幣計價外幣付款所涉發票開立疑義,參照前揭規定,國內廠商應於發貨時依規定按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開立統一發票。您如仍有疑義,請檢具個案資料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2 Janet 114-02-07 22:29:00 一、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24條之4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第29條第3款規定:「兌換盈益:……三、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收益,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第98條第3款規定:「兌換虧損:……三、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失,應列為當年度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三、財政部68年4月16日台財稅第32380號函:「國外進、銷貨直接於外匯存款戶內支、存,應按支、存當日之匯率作為折算新臺幣之基礎。其因支、存匯率不同所發生之兌換盈虧,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之規定,應列為收益或損失;若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以其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可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或損失。」 四、準此,營利事業自國外進口貨物,貨物進口金額應按進口時之匯率入帳,如入帳匯率與預付貨款之結匯匯率不同,致入帳金額與結匯金額發生差額,依上開規定,應列為當年度兌換損益處理,並由稽徵機關依個案事實查明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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