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3-11-21 14:42:00
|
您好:
一、相關法令如下: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1項前段:「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第24條第1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
(二)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6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列印交易日期、貨物或勞務之編號、課稅別記號、數量、單價、金額、總計、收銀機編號及交易序號,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並應加印其統一編號。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第一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但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由開立人自行銷燬,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第三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營業人依前2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已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者,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統一發票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適用本辦法給獎之規定:二、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
(四)財政部賦稅署80年3月28日台稅二發第801244270號函:「貴局建議5、6獎之中獎統一發票,如其他條件均核對相符,僅開立該發票之營業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未列印者,先行核發獎金乙案,核與現行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款(編者註:現行同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不合,且易滋偽造、變造發票冒領獎金者可乘之機會,未便採行。」
二、依上開規定,中獎統一發票未列印賣方營業人統一編號者,無法給獎,建議臺端請開立發票營業人作廢發票,另行開立。如仍有疑義,請檢具具體事證,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