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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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員工自行至篩檢站快篩,企業再行補貼費用,是否要列報員工薪資所得 | 綜所稅 | 潘玉婷 | 110-07-20 18:28:00 | 員工自行至篩檢站快篩,企業再行補貼費用,是否要列報員工薪資所得?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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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 | 110-07-22 10:46:00 | 一、公司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員工給付快篩費用,如確係維持業務上正常運作之需要,參財政部68年4月2日台財稅第32072號函規定,該費用得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二、惟如非屬實報實銷支出而係定額補貼,則應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規定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依法應合併綜合所得總額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三、如仍有疑義,建請提示具體事實案例,逕洽設籍所轄之國稅局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