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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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贊助公益活動 | 營業稅 | A | 112-11-20 20:30:00 | 廣告費-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合法憑證,並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之相關廣告品;檢附困難者,得以相片替代。 想請教一下上述規定中的各項費用: 若公司贊助學校辦公益營隊或公益教育活動,活動中的餐費(取得含公司統編之統一發票)也能併入整個活動費用中抵進項稅額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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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2-11-24 17:05:00 | 一、相關規定如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營業人因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公司贊助學校辦理活動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如無前揭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情形者,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逕洽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