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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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開立金額 | 營業稅 | 阿拉蕾 | 112-06-30 12:25:00 | 請問,消費者購買了一個商品100元,使用店家發送之點數50點進行折抵,實際支付50元,店家開立發票金額50元,是否必須於消費明細中呈現使用50元點數資訊,還是可直接顯示該商品購買金額50元呢?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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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阿拉蕾 | 112-06-30 12:46:00 | 補充提問,商品呈現之單價為100元還是50元呢? |
2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2-07-04 15:44:00 | 一、依財政部75年4月28日台財稅第7541444號函規定,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已確定給予買受人折讓者,得按原售價(100元)開立統一發票,另於發票備註欄位註明折讓金額(紅利折抵50元),銷售額合計欄位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即50元)填列。 二、臺端如仍有疑義,請逕向該店家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