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集團公司間依企業併購法以土地作價投資,被投資公司所取得之土地是否非屬於房地合一課稅之土地 ? 營所稅 林先生 109-10-14 17:40:00 集團A公司2020/1/1依企業併購法規定以土地(市價1,000萬元,2010年取得成本200萬元),投資設立B公司(帳列土地成本1,000萬元,股本1,000萬元)。 A公司財務報表僅可將土地成本200萬元轉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200萬元(採權益法之投資1,000萬元減未實現出售利益800萬元),依會計公報規定視為集團組織調整,不認列處分土地利益。 試問 Q1:A公司申報2020年營所稅時,是否需帳外調整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資產增益? Q2:B公司依企業併購法取得A公司土地(2010年),若B公司將該土地整地開發建案並於2021/7/1出售,是否能免除房地合一稅之適用?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許先生 109-10-16 09:26:00 一、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第65條規定:「營利事業在解散、廢止、合併、分割、收購或轉讓時,其資產之估價,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四、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以所取得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二、所以依前面之規定,A公司應該要按土地之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或帳面價值據以計算財產交易損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另B公司亦以取得土地之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入帳,與購買取得並無不同,其取得日應該以自A公司以土地作價投資,從A公司取得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2020年)為準。 三、但不知道樓主實際交易與上述交易情形及會計處理是否相符,所以建議,樓主如仍有疑義,請檢具具體的帳簿憑證向所在國稅局詢問。
2 林先生 109-10-16 10:48:00 謝謝許先生的回答,目前公司的處理正如同您所回覆的。 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合併、分割都有租稅優惠措施(如土地稅記存、免徵印花稅、契稅、證券交易稅等),只是想說為何B公司沒有免除免除房地合一稅之租稅優惠?
3 許先生 109-10-19 14:16:00 因為現行所得稅法、企業併購法及相關解釋函令對於合併、分割交易類型之房地合一稅並無免除之規定,所以B公司仍須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房地合一稅。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3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