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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發票開立時,漏開股份二字 稅務行政 113-02-26 16:19:00 發票開立時,漏開股份二字,其他事項均無開錯,可在旁邊補上股份二字就好嗎? 一定要收回蓋作廢二字並重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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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3-02-27 16:51:00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同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二)財政部75年7月9日台財稅第7551092號函:「主旨:汽車路線貨運業開立統一發票,准予簡寫託運人名稱。說明:關於託運人之名稱簡寫,如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已依規定正確填寫,買受人原名稱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可簡寫為『○○貿易公司』。」 二、所詢事項,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如您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資料,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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