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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3,740萬元免稅額度規定之疑問 綜所稅 布魯斯 114-07-03 11:55:00 要/被保人同一人→A 受益人→B A身上有3張壽險,保險給付分別皆為3740萬。假設無實質課稅問題,A死亡時,B受領保險給付,當年度每一申報戶有3740萬元可不計入基本所得額。 那麼 114年7月1日A死亡 114年8月1日向保險公司申請一張保險理賠3740萬 115年2月1日申請第二張保險理賠3740萬 116年3月1日申請第三張保險理賠3740萬 國稅局會去認定這三張保險給付,分別適用每一年的3740萬不計入基本所得額嗎? 還是會把這三張重新計入到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也就是114年度受益人受領保險給付為1億1220萬?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布魯斯 114-07-17 10:52:00 不好意思,我想說我這篇文章前後的發文都有回應了,所以應該是有看到這篇~~ 想請問是不是我提出的問題不夠明確~?
2 CHIH 114-07-22 10:22:00 雖然理論上可能發生(分散在三個年度分別申請身故理賠金3,740萬元/年),但實務上(鉅額投保1億1,220萬元被核定計入遺產總額)更可能已經被補課遺產稅,保險金受益人自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問題。
3 布魯斯 114-07-22 11:19:00 資產型保單確實有可能被實質課稅。 但若是一般的定期壽險,或是不符合八大樣態的投保狀況而無實質課稅的情形,我還是會想要知道國稅局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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