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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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已歇業公司收到折讓單 | 營業稅 | Nita | 112-01-07 19:32:00 | 想詢問關於營業稅折讓單申報問題 公司已於去年年底歇業 但1月時收到廠商開立的進項折讓單 目前已得知此折讓單買方(廠商)須當期申報 (賣方)欲歇業公司可當期或次期申報 但因公司已歇業不會再去報稅 此張折讓單若是不去理會的話 是否只是等於放棄扣減銷項稅額的權利 不去申報在國稅局這邊是否會有相關的罰則產生 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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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 | 112-01-10 11:05:00 | 一、相關法令說明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二)財政部81年8月27日台財稅第810836121號函:「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如未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減。」 二、綜上,營業人取得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而未申報扣減銷項稅額者,尚無處罰規定。臺端如仍有疑義可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