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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大陸醫藥研發服務事業(CRO)所得是否需扣繳 營所稅 VAN 113-07-30 12:30:00 財政部961207台財稅字第09604548020號令規定外國醫藥研發服務事業(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簡稱CRO)接受國內生技醫藥業者之委託,在我國境外進行研究、試驗、測試等活動所收取之技術服務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無須辦理扣繳。台灣公司委任中國大陸CRO廠商進行研究、試驗等服務,台灣公司是否需辦理扣繳申報?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Janet 113-08-01 23:18:00 財政部96年12月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48020號令釋:「一、外國醫藥研發服務事業 (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簡稱C RO ) 接受國內生技醫藥業者之委託,在我國境外進行研究、試驗、測試等活動所收取之技術服務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無須辦理扣繳。二、國內生技醫藥業者與受託從事研究、試驗或測試之外國醫藥研發服務事業間,如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雙方約定支付之報酬,經發現有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辦理。」樓主所詢疑義,請依前開規定辦理,並由稽徵機關就個案事實查明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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