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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跨年度發票折讓 稅務行政 心小姐 110-01-10 19:36:00 我的職務是採購 我檢查去年帳的時候發現 有個廠商去年八月份的發票沒有給我請款 廠商已經將整本發票給會計師了 他們問了會計師說不能重開 只能跟我影本 但是我們公司不收去年的發票了 這筆張帳款因為我沒收到發票所以我沒有開應付 我可以直接開折讓給廠商讓他們改開一月發票嗎 謝謝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 110-01-15 13:36:00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一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及第23條第3項:「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十年為限。」 二、有關營業人交易有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或進項憑證遺失等情事,請依前揭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檢具具體事證逕洽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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